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府办发〔2024〕11号)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4-02-26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府办发〔2024〕11号)(图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已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重庆同瑞久公司深知这一点,并积极关注着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出台。此办法的制定,是城口县为推动全县质量和知识产权工作,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体现了政府对质量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为广大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有力的政策支持。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县的质量和知识产权工作,完善政府的激励机制,鼓励广大企业大力推进品牌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的要求,并结合本县品牌培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工作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进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县政府奖励政策


(一)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金 50 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金 30 万元;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金 30 万元;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金 20 万元;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金 20 万元;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金 10 万元。


(二)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金 5 万元;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金 5 万元;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金 5 万元;重庆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奖金 3 万元;重庆市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金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重庆市质量信得过班组的,奖金 2 万元。


(三)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金 20 万元;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奖金 10 万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金 10 万元。


(四)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 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金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区等)建设的企业,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奖金 20 万元、10 万元。


(五)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金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金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新增一项团体标准,奖励该团体 2 万元。若一项标准有多个参与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规定的奖励标准。


(六)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金 3 万元;获证到期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金 2 万元;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的,奖金 5 万元;获证到期续展换证的,奖金 3 万元;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金 5 万元;获证到期续展换证的,奖金 3 万元;重庆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金 3 万元;获证到期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金 2 万元;全国名特优新目录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金 5 万元;获证到期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金 3 万元;在市级及以上主办的比赛中,获得金奖的奖金 2 万元,获得银奖的奖金 1 万元。


(七)地理标志保护登记的权利人,奖金 30 万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新增一件中国驰名商标,奖金商标权利人 20 万元;国际商标注册,每新增一件,奖金商标权利人 0.5 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每新增一件国际商标,奖金商标权利人 1 万元;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 1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0.2 万元;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0.5 万元。


(八)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奖金 20 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金 10 万元;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发明专利每件,奖金 10 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金 10 万元;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发明专利,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 1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0.5 万元;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1 万元。


(九)鲁班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 50 万元;詹天佑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 50 万元;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 50 万元;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 30 万元。


(十)李春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 50 万元;路港杯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 30 万元。


(十一)大禹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 50 万元;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奖励业主单位 30 万元。


(十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三)新评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 5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 500 万元、3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 15 万元;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30 万元;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10 万元;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5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十四)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大巴山森林人家(农家乐)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重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市级比赛中获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获得地标菜的奖励 2 万元。


第四条 适用对象


(一)城口县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二)申报主体必须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申报流程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如品牌宣传使用、涉农品牌联农带农绩效材料等),向负责管理推荐申报的县级部门提出申请。各县级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汇总。经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复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相关行业资金解决。


第七条 奖励原则


同一品牌获得不同等级奖励、同一主体获得同一性质奖励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奖励;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 奖励撤销


在获奖有效期内,如有关部门(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骗取品牌奖励资金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获奖企业应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品牌信誉,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偿还债务、保障消费安全等责任的,品牌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并向品牌发证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品牌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补充说明


对于未纳入本办法列举但由国家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同级别奖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将研究后报县政府审定,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一条 生效与废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修订)》(城府办发〔2020〕62 号)。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制定,是基于全县质量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响应了国家对于建设质量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的号召。此办法通过完善政府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县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重庆同瑞久公司将积极响应这一政策,不断提升自身品牌实力和质量水平,为城口县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府办发〔2024〕11号)(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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