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质量品牌发展资助办法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3-03-06

重庆市铜梁区质量品牌发展资助办法(图1)


2023年2月9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质量品牌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3〕4号),为方便企业查阅,重庆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重庆主城都市区发展的重大机遇,加快建设重庆西向发展桥头堡,努力争当成渝中部崛起排头兵,扎实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推动全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提升以及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登记在铜梁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铜梁区户籍的自然人,在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方面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资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和认证认可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资助资金遵循诚信申请、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兑付资助,并对资助资金开展财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资助

(一)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


(二)市长质量管理奖。

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


(三)优秀QC成果。

对获得国际优秀QC成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获得全国优秀QC成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获得全市优秀QC成果(示范级)的企业,一次性资助0.5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资助

(一)标准制定。

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起草(企业排序中列第一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10万元、8万元;对参与起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社会团体牵头组织3个规模以上企业或6个企业(含1个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制定团体标准,且组织实施1年以上的,对社会团体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标准化项目。

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8万元。


(三)标准创新奖。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主要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重庆市标准创新奖(产品标准奖)的企业(主要完成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承担标准化工作。

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AAA级确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 


第七条  认证认可资助

(一)检测检验机构。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属于区内重点产业、填补行业空白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认证获证组织。

对新获得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建材、家具)认证获证组织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新获得HACCP、ISO 22000认证的养老、金融、教育机构和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八条  同一质量奖项,在同一年度获得国家认定、重庆市认定的,按最高标准资助一次。

第九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标准化资助条件的,按单项最高标准资助一次。

第十条  获得以上品牌认定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第三章  资助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资助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资助范围;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未弄虚作假;

(三)材料提供齐全。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根据资助项目提供相应申报表(详见附件1、2、3);

(二)单位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通报奖励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单位申请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捺印。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受理

资助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年受理上年度的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资助的审核和兑付


第十四条  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资助。

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十六条  兑付

资助每年兑付一次,当年兑现上年度的资助。由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品牌资助相关工作,认真办理资助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2日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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