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4-2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沙坪坝区制造业振兴发展,结合沙坪坝区实际,特制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
一、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一条 支持发展“专精特新”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上级一次性奖补资金给予1:1区级配套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对通过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项目审核且申报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区级补助。
第三条 支持企业内设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认定次年,按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
二、推动制造业企业提档升级
第四条 支持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
对已投产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升级项目,其设备(含融资租赁购置设备)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给予单个项目设备(含融资租赁购置设备)购置金额不超过5%的区级补贴(已获国家级、市级补贴项目,不再予以重复补助)。
第五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于当年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区属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第六条 鼓励培育设计订单市场。
对承接制造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外包订单的第三方工业设计企业(以注册地在我区为准),当年获得5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服务订单,按照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设计企业赋能本土制造业。
对购买区内工业设计企业设计服务的区属制造企业(以双方注册地均在区内为准),按照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区属制造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四、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企业(含工业设计等)
第八条 鼓励企业落户投资。
对于新引进的制造业外资企业,按照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园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制造业内资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园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房屋租赁补贴。
对新引进的企业,在园区租赁我区自建标准厂房(楼宇)的,项目投产五年内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以下标准,分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补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10元/平方米·月租金扶补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8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7.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6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
第十条 鼓励工业设计企业在我区落户。
对新迁入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补贴。鼓励驻区高校设计专业教师、毕业生在我区注册设立工业设计企业,从该企业取得经济效益首年开始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补贴。
五、强化制造业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高管团队激励计划。
对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实施新引进企业高管或高级技术人才综合奖补。
对新招商入驻的制造业(含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前三年,针对企业年薪金和工资收入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含中长期激励)的企业高管或高级技术人才(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名),以其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50%予以奖补。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投资强度大和税收贡献大的产业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重庆50强、国际国内行业领军企业,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四条 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
1.在沙坪坝区依法注册登记、且税收实际留存在沙坪坝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市级产业政策和我区“十四五”规划总纲等要求;
4.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5.企业无偷、漏税及欠税行为;
6.本政策措施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其他政策有重叠的,受益主体可自主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单个企业当年获得的奖补总额累计不超过当年对区级经济贡献的总额。
7.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政策措施各项奖补扶持内容予以评估修正,各条款的具体申报方法和操作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定期发布,并负责解释。
8.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