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4-04-11
全面解析:2024年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新策略
目的与原则:
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资金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或在建项目。
资金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
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定不同的支持比例和补助上限。
对特殊政策地区如西藏、南疆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等。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重点领域环境治理:包括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等。
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
其他: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节水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其他建设项目:根据不同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70%。
投资计划申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负责组织年度投资计划申报。
项目单位需提交详细的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审批情况、投资估算等。
投资计划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项目实施与管理:
项目单位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批复实施建设。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需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
强化项目日常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监督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采取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
对监管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制定管理细则。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这些核心内容概括了《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涵盖了从资金安排、支持范围、申报流程到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全方位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污染治理项目的有效实施和资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