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信委转发工信部和财政部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申报通知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2-08-30

重庆市经信委转发工信部和财政部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申报通知(图1)


重庆市经信委于2022年8月19日转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为方便企业查阅项目奖励补助标准和申报条件,同瑞久公司汇编如下,供参考。


政策依据:

1、《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18:00。


二、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提供申报资料包括:

1.本平台综合情况介绍(涉及相关经营情况、服务能力等均需提供佐证材料);


2.对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细分行业列表》,结合自身行业服务主攻方向,分行业编制本服务平台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涉及如“评估实际改造成本”有关指标等,需提供佐证材料),该方案参照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文件中的(202X年XX省XX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进行编制,每家平台可根据自身优势选取2个行业分别编制;


3.填报(202X年XX省XX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测算表)(有关情况需提供佐证材料);


4.填报(202X年XX省XX行业数字化转型绩效评价目标表)(有关情况需提供佐证材料)。将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书,(同时提供盖有鲜章的扫描件PDF电子申报资料,内容须保持一致)报送到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将纸质申报书于9月5日18:00前报送重庆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申报项目;要加强项目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重复多头申报。

(二)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于虚假申报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进行处理。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为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从2022年到2025年,中央财政计划分三批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以下简称“小快轻准”)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围绕100个细分行业,支持300个左右公共服务平台,打造4000-6000家“小灯塔”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样本,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专精特新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重点

1.聚焦重点方向。

将制造业关键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对其中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向医药和化学制造、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斜。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按照细分行业列表申报服务平台和对应改造的“小灯塔”企业名单。


2.打造示范样板。

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小快轻准”的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提炼一批聚焦细分行业规范高效、有利复制推广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打造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


3.增强服务能力。

培育一批扎根细分行业,熟悉中小企业需求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设备改造、软件应用等一揽子数字化服务,满足行业共性及企业个性需求。引导服务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和技术创新,打通细分行业的数据链条,提升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的根植性、适用性和成熟度,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4.提升政策效能。

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在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予以倾斜支持。按照“政府补一点,平台让一点,企业出一点”的思路,调动三方积极性,并探索中小企业以转型收益支付服务费用等方式,降低企业转型成本。


(二)工作程序

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遵循“市场有需求、平台有能力、企业有意愿”的工作思路开展试点。


1.精心遴选试点行业和企业。

试点行业应选择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升级潜力大的细分行业或特色产业集群,试点企业要选择不同规模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纳入试点范围),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优先选择转型意愿强、经营稳健的中小企业。每个省份每批可最多推荐5个细分行业参与数字化转型试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避免重复。


2.找准行业共性问题。

组织由信息技术、行业技术、工艺制造、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深入行业企业调研,为企业“画像”,厘清企业生产经营的机理、流程、工艺,找准痛点、难点、堵点,系统梳理企业的共性问题和需求。


3.公开择优遴选服务平台。

针对企业问题和需求,鼓励服务平台提炼行业共性应用场景,同时兼顾企业个性化需求,提出系统解决方案参与竞争。共性应用场景设置应把握三点:

一是要让行业基本应用场景得到满足,通过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得以显著提升;

二是要打通数据、用好数据,形成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是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特点,实现轻量化投资、短工期改造,有较高的投入产出回报。

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遴选,遴选出的平台不宜过于分散,每个细分行业遴选服务平台应在3家以内,每家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10家企业数字化改造,且在实施方案中需明确每个平台的对应服务企业、解决方案和绩效目标。


4.实施数字化改造。

着力压实服务平台责任,按照解决方案和服务合同实施改造。切实做好操作技能应知应会的实训工作,让试点企业用得上、用得好、用出效益。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严格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5.总结和推广。

客观总结和宣传试点的成效与转型经验,探索形成能够满足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共性和个性需求的工程化样本合同与操作规范,为复制推广打好基础。充分发挥“小灯塔”企业示范作用,推动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实现“试成一批,带起一片”的目的。对技术先进、效益突出、企业反响好的共性应用场景解决方案要在省内加大复制推广,省份之间也要通过组织学习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促进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服务。其中,2022年拟支持100个左右服务平台。


(二)资金测算。

中央财政对完成改造目标的服务平台安排奖补资金。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600万元按照不超过每家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3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进行测算)。


(三)资金安排。

奖补资金在实施期初先按一定比例预拨,每批实施期1年,实施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对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实际审核通过的中小企业数量,核定奖补资金。


(四)资金用途。

服务平台应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用于试点企业,不得用于其他企业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鼓励平台减免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共性需求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等支出,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四、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

参与试点的服务平台,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行业知识积累、技术开发能力、行业服务生态,能够为细分行业或产业集群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有若干已完成的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成功案例。每个服务平台,每批只能申报一个细分行业/产业集群。


(二)申报方式和程序。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的工作重点和程序,统筹组织地方做好申报工作,编制《202X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按程序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提纲参见《202X年XX省XX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模板)》。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22年9月12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包含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三份。


(五)评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省《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


五、实施要求

(一)材料审核。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报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留存备查。要按照重点支持领域和细分行业,做好审核和遴选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二)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获批后,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方案组织实施,定期跟踪指导、现场督促、服务满意度测评、监督管理(鼓励组建专家团队专门开展此项工作),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财政部。


(三)绩效管理。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实施期满后联合财政部门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具体评价标准和要求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惩处措施。

对在材料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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